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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视角】把 “隔夜醉” 挡在方向盘前

——省政协委员王亦农谈兰州便民酒精自测点背后的治理之变

2026-10-10 15:55:35

前一晚推杯换盏的酣畅,带来的是第二天清晨握着方向盘的忐忑。小酌几杯之后,隔了一夜,到底还能不能开车?这是不少驾驶员压在心里的问号。

这个问号,最近有了一个“家门口”的答案。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在派出所、警务站等40处公安阵地统一设立“兰州公安便民酒精自测点”,面向市民免费开放检测,提醒安全驾驶。同时,辖区派出所主动对接街道、社区和小区物业,引导有条件的小区配备测试装置,目前已有52个居民小区建成便民自测点。据了解,后续还将继续扩大检测覆盖面,并逐步推广到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点位,把检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为“隔夜醉”等隐性酒驾风险布下一道前置“提醒哨”。

从“设卡查处”到“送检上门”,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预防”,92处点位的变化,折射的是基层酒驾治理逻辑的转变。近日,省政协委员、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亦农接受记者采访,围绕这一创新举措的法律定位,从法律实务与委员履职双重视角,给出了她的观察与思考。

服务前置:从“设卡查处”到“主动预防”

王亦农对这一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从行政法与社会治理角度看,它体现了治理理念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型。传统酒驾治理以设卡查处为核心,属于典型的“命令—控制”型执法模式;而便民酒精自测点将公共服务前置,为市民提供了一个低门槛、零成本的自我排查工具,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实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立法目的的一种积极作为。

从社会治理的视角看,这一举措具有“微创新、大效应”的特点。城关分局主动在派出所、警务站和居民小区三级布点,覆盖面广、可及性强,说明决策层对“隔夜醉”这一隐性风险有精准研判。“这种由基层执法单位自发探索、回应群众需求的做法,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王亦农说。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因“隔夜醉”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观上并无酒驾故意,客观上却造成了严重后果。王亦农说,“如果当时有便捷的自测手段,悲剧本可以避免。这一举措对降低无意识违法风险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

关口前移:从“不敢违”走向“不愿违”

“传统酒驾治理依赖交警设卡、呼气检测、血液鉴定等手段,属于典型的‘违法—发现—处罚’事后惩戒逻辑。”王亦农分析说,过去十余年,“醉驾入刑”的刚性威慑成效显著,酒驾醉驾事故率大幅下降,这一点必须承认。

但事后惩戒也有固有局限:一是滞后性,处罚发生在危害行为之后,对已发生的损害无法逆转;二是成本高,需要大量警力投入路面执法;三是覆盖面有限,不可能全天候、全路段设卡。

“自测点的出现,将治理节点前移到‘行为发生之前’,体现了‘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王亦农委员说,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宗旨完全契合,也与国际通行的“通过设计减少违法机会”理念相通。

更深一层看,这种转变意味着法律对人的行为引导方式在升级——从“不敢违”的威慑逻辑,逐步走向“不必违”“不愿违”的自治逻辑。“当市民养成‘开车前吹一吹’的习惯时,酒精检测就从外部强制内化为自我约束,这才是治理的最高境界。”

边界清晰:自测结果不能当“免责通行证”

针对自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自测无酒驾却被交警测出酒精该如何界定的问题,王亦农直言“切中了关键”: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作出明确界定,但方向不是“升格为执法点”,而是写清“三不”——不作为执法证据、不作为免责依据、不替代交警检测。

她表示,首先,法律性质必须清晰。便民酒精自测点提供的检测服务,属于行政机关提供的便民公共服务,其结果仅具参考意义,不具备执法效力。其次,自测结果既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也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王亦农进一步解释,执法检测才是法定依据,自测结果不影响交警依法作出的检测结论;但如果当事人基于对自测结果的合理信赖才驾车上路,主观上缺乏违法故意,在量刑或处罚裁量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减轻因素予以考虑。实务中,法院对主观恶性较小的“隔夜醉”案件已有从宽处理的先例。

在制度设计上,王亦农建议:在自测点设置标准化告知牌,明确标注“本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交警执法检测”;建立匿名化数据留存机制,为治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但不与个人信息关联;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层面,对自测点的设置标准、管理主体、法律地位作出原则性规定,避免“于法无据”的质疑。

自测点,是“提醒哨”,不是“通行证”。王亦农用一句话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自测点是‘让人犹豫一下、把车放下’的提醒工具,而不是‘出了数就能上路’的免责通行证。驾驶人应对自身驾驶状态负最终注意义务。”

制度配套:让创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人情味”与“法治底线”的结合,说到底要解决“创新有法可依、运行有章可循”的问题。王亦农认为,至少需要五项配套支撑。

一是标准规范配套。目前市面上便携式酒精检测仪质量参差不齐,仪器误差可能引发投诉甚至行政诉讼,建议参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GB/T 21254—2017)行业标准,对自测点设备提出最低技术要求,明确选型、检定周期和精度要求。

二是责任边界配套。需要明确,公安机关设置自测点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非创设新的法律义务。“自测点是便民服务,不是行政许可或安全认证,市民对自身是否具备安全驾驶条件负有最终判断义务。”这一结论需要通过制度文件予以明确,避免实践中产生争议。

三是数据治理配套。自测点若具备数据存储或联网功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做到“最小必要、匿名化处理”。

四是经费保障配套。自测点的设备采购、维护、耗材更换需要持续投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避免因经费不足导致服务缩水或设备失准。

五是宣传引导配套。需要持续向公众传递“自测是辅助、守法是根本”的理念,防止出现“有了自测点就万事大吉”的松懈心态。

履职建言:从“兰州样本”走向“可复制经验”

“这次采访也启发了我,这个课题将纳入调研中。”王亦农说。今年她在省两会上已关注到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民酒精自测点正是一个很好的样本——既体现了基层执法单位的主动作为,也暴露出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王亦农表示,她将持续关注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试点效果,围绕便民自测点的规范化建设深化调研论证,推动制定《便民酒精自测点建设与管理指引》,明确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法律责任边界;推动将“隔夜醉”预防纳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形成“自测+宣教+执法”的立体治理格局;总结兰州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样板,以高质量履职助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 张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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